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189号 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唐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听桐,江苏乐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克刚,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威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多威公司申请追加郑克刚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通知郑克刚到庭应诉。
因被告郑克刚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多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威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