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知民初1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美食纯量贩歌城,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8号附2号。
经营者:陈仁山,男,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男,系该企业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富顺县美食纯量贩歌城(以下简称富顺量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被告富顺量贩歌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顺量贩歌城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富顺量贩歌城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富顺量贩歌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珠海横琴公司享有第1172XXXX号“”和第117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限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等,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是珠海横琴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的全新概念KTV品牌,从设备、装修到饮食、酒水、服务等方面均以行业的最高标准,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许多加盟商认可,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该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富顺量贩歌城经营的“美食纯K”,店面位于富顺县核心区域,当地人流量大,消费水平高。
其主要提供卡拉OK与美食服务,与珠海横琴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富顺量贩歌城未经珠海横琴公司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店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富顺量贩歌城与珠海横琴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富顺量贩歌城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攀附和利用珠海横琴公司“纯K”的商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给珠海横琴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商誉损害,故珠海横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富顺量贩歌城答辩称:1.富顺量贩歌城对珠海横琴公司拥有“ ”和“ ”注册商标并不知情,在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才知晓“纯K”已注册为商标,因此,本身并无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利用“ ”和“ ”商标权的影响力进行牟利。
纯K的K字应用广泛,珠海横琴公司在自贡市内并没有经营“纯K”的娱乐场所,反而全国各地使用“纯K”广泛。
对于使用“纯K”的本意在于只是提供“K歌”的意思,因此,并没有利用该商标进行牟利的意思,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2.富顺量贩歌城于2017年1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歌厅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以火锅、烧烤等餐饮经营模式提供音乐服务,从设备、饮食、酒水及服务均与珠海横琴公司差别很大,因此,不存在因“纯K”标识牟利。
3.珠海横琴公司未以其名义在富顺进行任何宣传推广,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富顺范围内因为“纯K”商标给其能带来多少经营价值,而且富顺量贩歌城位于偏远小县城,目前面临亏损倒闭状态,不存在盈利。
4.对于珠海横琴公司的“纯K”商标相关标识的图片、文字等内容,富顺量贩歌城均已更改。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号、33195号、33196号公证书;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号、33189号、33190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117XXXXX号“ ”、第1172XXXX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项目上;
第二组:1.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荣誉证书;
2.荣获2015年度最佳KTV奖牌及相关报道;
3.与ChannelV合作承办多位明星发布会微博报道截图;
4.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
拟证明:原告获得诸多奖项、荣誉,系明星、娱乐活动热门合作场所,在全国各地开40余家门店,在KTV行业领域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组:(2019)鄂民信证字第40号公证书(纯K经营指导合同),拟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直营店、授权店,知识产权授予费38万,保证金20万元;
第四组:(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75号(侵权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造成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
第五组,公正人员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中的消费票据原件壹份,拟证明被告处于正常经营中。
富顺量贩歌城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均认可。
对第二组证据,对品牌影响力持不同的意见,真实性无法确定。
对第三组证据,原告应该提供三家以上的证据,现在显示只有一家,不能证明全国都开了直营店,加盟费的问题请法院核实,其他不能确定。
对第四组证据,是否容易产生混淆希望法庭来判断,公证书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
对第五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富顺量贩歌城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网络上搜索的照片(5页),拟证明:“纯K”在网络上是广泛利用的,是业界通用的,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组:美食纯K消费账单、菜单、经营许可证(11页),拟证明:原告是2017年注册的,以火锅、烧烤为主的经营模式。
与对方经营模式不同。
第三组:2018年美食纯K财务情况,拟证明:富顺量贩歌城目前是亏损状态。
第四组:已经把K字更改成了歌城的名字,拟证明:原告诉请的侵权事实,被告已改正。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卫生许可项目可见,是音乐厅和卡拉ok厅,恰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
菜单和消费账单,真实性均不认可,系被告单方面提供。
根据消费账单显示,美食纯K中的纯K包含了原告的商标,被告构成侵权。
对第三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均系被告单方面提供。
对第四组证据,照片三性不予认可。
根据我方昨天现场查看,K字还是很明显的。
并没有停止侵权。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珠海横琴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被告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均系新闻报道的打印件,无法证明原告的知名度,本院不予确认;
第三组证据,系原告在授权其他城市经营者的加盟合同书,许可费用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关,因此,该合同于本案无参照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第四、五组证据,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举示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系网络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
第二组证据:反映了被告的经营模式,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该财务账系被告自己单方制作,非第三方审计机构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组证据:能够真实反映被告的整改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第117XXXXX号“ ”、第1172XXXX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有效日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172XXXX号 及第117XXXXX号“ ”注册商标,2017年5月10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2019年6月17日,原告委托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求是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邱熙玥与北京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唐鸿、公证员助理李晓到富顺县门面上有“美食纯K”字样的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订购包间进行消费,并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费用人民币238元。
上述消费过程由公证员唐鸿、李晓全程监督,并拍摄了门面、大厅、前台、包间及建筑物楼梯、电梯上带有“纯K”标识的照片11张,并于2019年8月5日出具了(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75号公证书。
根据照片显示,在店铺的门面、客用观光电梯内外海报、招聘广告、建筑物楼梯、吧台、包厢装潢等多处均标注有“美食纯K”字样。
被告富顺量贩歌城于2017年1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歌厅服务;
零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
于2017年9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2月取得卫生许可证。
被告除提供唱歌娱乐服务外,还提供火锅、烧烤、酒水等餐饮服务。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已经将“纯K”字样的招牌进行了拆除,对宣传海报、店内装潢中含有“纯K”字样的标识均予以拆除更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富顺量贩歌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告富顺量贩歌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原告系本案诉争的第1172XXXX号 及第117XXXXX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富顺量贩歌城所经营的KTV业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告在其店铺的店招、海报宣传及招聘广告上使用的“美食纯K”与原告的第117XXXXX号 注册商标近似,在其经营的包厢及楼道宣传中,突出使用“美食 ”,与原告的第1172XXXX号 注册商标相同,上述行为均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纯K”在KTV行业内属于通用名称,但其未能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使用“纯K”字样的宣传及标识时,在部分宣传上使用的“K”字字形,字母图案粗细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因此,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和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在网络上使用了相关文字、图片标识,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若被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因原告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均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于2017年1月开始经营,其经营范围不仅包含唱歌与提供酒水服务,还包含火锅、烧烤等餐饮服务,经营模式与原告的核定服务项目有相同,也有差异,其次,被告经营的区域位于自贡市的偏远县城。
因此,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经营范围、营业地区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结合自贡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被告富顺量贩歌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顺县美食纯量贩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XXXX号、第117XXXXX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清除经营场所内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
二、被告富顺县美食纯量贩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富顺县美食纯量贩歌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