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877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廖明超,广东华埠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耀东里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郑燕武。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耀东里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