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84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陈庄金山角加油站(普通合伙),住所地,住所地:鱼台县王庙镇陈庄村东10米皮里公路100米路南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荣章。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鱼台县陈庄金山角加油站(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