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650号原告: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U。
法定代表人:许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佳恒信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下白石三坊**B101-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K。
经营者:丘小周。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梅溪梅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X。
投资者:洪传文。
原告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佳恒信商店、潮州市潮安区雅利文食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12××××.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