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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745号
案件名称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知民初745号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A、B。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C法定代表人:丘航,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三路乐尚天地广场**01050/01051。

经营者郑俏,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镇插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珠宝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金行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以下简称金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姚金龙,被告金六福珠宝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徐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第3354800号商标和第10718666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0日登记成立,专业从事黄金、K金、铂金、钻石、翡翠及其它珠宝饰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013年8月1日变更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成立,主要从事珠宝、钻石、玉器以及宝玉石的购销和黄金饰品、铂金饰品、银饰品、镶嵌饰品、K金饰品、翡翠玉器、珍珠及其它贵金属珠宝首饰的销售业务。

2002年11月1日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54800号商标,该商标于2007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珍珠(珠宝)、戒指(珠宝)、翡翠、项链(宝石)、小饰物(珠宝)”等商品上,2016年4月20日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将第33548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但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可排他使用。

2012年4月1日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718666号商标,2016年3月27日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将申请中的金大福商标转让给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可排他使用。

该商标于2016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金刚石、宝石、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手表”。

上述两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且经过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持续使用,和在珠宝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2010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335480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经营者郑俏长期从事金银珠宝首饰经营,并于2016年8月17日登记成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个体工商户,从事黄金、钻石、铂金、银饰、玉器销售。

被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第3354800号商标和第10718666号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名字近似标识“金六福”而且在户外广告、店铺门头、背景墙、展柜和标签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和“金六福珠宝”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不仅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之规定,侵犯原告对第3354800号商标和第10718666号商标享有的权益,而且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六福珠宝店答辩称:一、金六福珠宝店销售的珠宝首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并没有侵害原告的“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六福珠宝店是“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销售的珠宝首饰商品使用注册商标为“KLF”和“”,这两个商标是“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和第35类销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金六福珠宝店在得到“KLF”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

最重要的是金六福珠宝店销售的珠宝首饰上使用的“KLF”和“”注册商标与原告注册的第3354800号、第10718666号“金大福”商标完全就是不同的注册商标,即使使用在相同的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更加不可能侵害原告的“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金六福珠宝店并没有将原告的“金大福”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不存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六福珠宝店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金六福珠宝店作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珠宝首饰经销商,在产品标签、柜台背景墙上使用“KLF”和“”商标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名称的行为是对自己销售的品牌产品的正常宣传,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对商品来源进行辨认。

并且,金六福珠宝店和其许可人企业并没有将原告的“金大福”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不存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认为金六福珠宝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六福”字样就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的诉讼理由不应该支持:首先,原告注册的商标是“金大福”,金六福珠宝店和其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中的“金六福”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次,“金六福”和“金大福”在呼叫上是完全不同的,作为企业名称中文字的一部分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金六福珠宝店认为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严格把握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文字相同性,而不应该随意扩大到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文字。

最后,金六福珠宝店实际中在产品标签、柜台背景墙上使用的是“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商品生产商的企业全称,并没有突出或者单独使用“金六福”字样,这充分说明了金六福珠宝店根本没有故意误导公众的主观恶意。

从以上三点完全可以确定金六福珠宝店在销售中使用的注册商标和生产商的企业名称都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第3354800号商标申请查询打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拟证明:2002年11月1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在第14类“银饰品、珍珠(珠宝)、项链(宝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354800号商标,2007年5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予以注册,2014年3月12日该商标变更为金大福珠宝公司,2016年4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金大福金行公司,2017年5月13日经核准续展有限期至2027年5月6日。

证据2、1071866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授权书,拟证明2016年5月21日金大福金行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718666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2018年5月23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金大福珠宝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书,约定金大福金行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排他许可授权金大福珠宝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并制造、经销上述许可商标珠宝首饰产品及服务,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止。

第二组证据:证据3、北京中视天晴广告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客户回单、广告费发票,拟证明2012年12月28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北京中视天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在中央一套《生活提示》、《精选剧场》、《星光大道》、《我要上春晚》、《欢乐中国行》等,中央三套《向幸福出发》、《天天把歌唱》、《巅峰音乐汇》、《非常6+1》等,中央七套播放栏目包括《生活567》,中央十套播放栏目《走进科学》、《探索发现》、《自然传奇》,中央十五套播放栏目《精彩音乐汇》、《音乐欣赏》等以及北京西站LED播出“金大福珠宝”广告节目,广告费总计149.76万元。

证据4、大德传媒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客户回单、发票,拟证明2013年1月24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大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选定CCTV-2《购时尚》栏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做品牌形象宣传,广告费合计895000元。

证据5、北京秀业文化传媒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客户回单、发票,拟证明2013年12月4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北京秀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在CCVT7《乡约》发布“感谢金大福珠宝XX宝提供价值XX元的XX礼品一份”、产品特写镜头以及“本栏目礼品由金大福珠宝提供”,广告费合计170万元。

证据6、心桥盛世公司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客户回单、发票,拟证明2015年12月23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心桥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在CCTV音乐频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投放金大福珠宝电视广告,广告费合计258万元。

证据7、北京华铁世纪广告公司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拟证明2016年5月20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签订《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发布金大福品牌广告,广告费合计192万元。

证据8、深圳泰浩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发布合同,拟证明2016年6月23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深圳市泰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在巴士车身上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发布金大福品牌广告,广告费合计92.4万元。

证据9、武汉环城整合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巴士车身广告发布合同,拟证明金大福珠宝公司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户外广告牌上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发布金大福珠宝广告,广告发布费70万元;

签订《巴士车身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巴士车身广告媒体上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发布金大福珠宝的广告,广告费共计101.2万元;

在湖南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等高速路段等户外立柱上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发布金大福珠宝广告,广告发布费总计105万元;

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在湖北省高速公路16块户外广告牌上发布金大福广告,发布费82万元;

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在湖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高速路段等发布金大福户外广告,发布费116万元;

在巴士车身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发布金大福珠宝的广告,广告费共计126.26万元。

证据10、雪孩子家影视文化公司策划服务合约、发票,拟证明2017年11月15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雪孩子家(上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约》在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品牌提供策划服务,策划服务费共计392.2万元。

证据11、万和兴邦传媒公司等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发票,拟证明2018年1月25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霍尔果斯万和兴邦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CCTV音乐频道投放金大福珠宝广告,广告费合计118万元。

证据12、杭州悦胜体育经纪公司广告展示合同、发票,拟证明金大福珠宝公司与杭州悦胜体育经济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展示合同》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杭州市奥体中心“小莲花”网络体育馆周边广告位,租赁费用20万元。

证据13、广西广聚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发票,拟证明2019年4月26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在南宁站、百色站、钦州东站、梧州南站等站点发布广告,广告费总计21.76万元。

证据14、部分网络、报纸等对金大福产品的宣传报道,拟证明2009年6月27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2009年最具投资价值特许加盟品牌(项目)评选结果公告,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金大福珠宝)获得金奖;

2009年10月12日,深圳商报网站刊登的《金大福坚持质量为本》的报道;

2009年10月12日,深圳商报A6版刊登“金大福坚持质量为本”的文章。

证据15、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拟证明2019年7月26日国家图书馆关于金大福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年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列明上海黄金交易所广东会员名单包括深圳金大福;

2003年1月7日《中国黄金报》买入量最多的前10家会员单位包括深圳金大福;

2003年1月14日《中国有色金属报》买入量最多的前10家会员单位包括深圳金大福;

2003年1月28日《中国黄金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新年祝福;

2003年2月11日《上海证券报》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总量排名中深圳金大福排名为前四;

2003年2月18日《中国黄金报》深圳金大福在浙江宁波设立形象专柜;

2003年9月11日《中国黄金报》报刊金大福(深圳)珠宝公司专卖点加盟江苏沙钢大超市;

2004年7月16日《中国黄金报》刊登《严正声明》显示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图案、文字均系公司所专用之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授权许可而使用均属侵权;

2004年7月20日《中国黄金报》深圳金大福珠宝公司着手整顿特许经营,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2004年7月23日《中国黄金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图案、文字均系公司所专用之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授权许可而使用均属侵权;

2004年10月29日《中国黄金报》金大福珠宝作为著名品牌,其钻铂系列首饰中的项链、手链和戒指始终盛销不衰;

2004年11月23日《中国黄金报》金大福打击假冒连锁加盟店的工作;

2004年12月20日《新快报》、《南方日报》金大福专柜在广州销售“金鸡纳福”鸡年生肖贺岁银砖;

2004年12月22日《民营经济报》“金鸡纳福”鸡年生肖贺岁镶金银砖,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广州、深圳的销售业务;

2004年12月24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澳门金融管理局发行“回归祖国五周年”银制纪念币深圳由深圳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销售;

2005年第4期《中国黄金报》、《中国黄金珠宝》将以中国黄金珠宝知名品牌商标进行展示;

2005年3月17日《金融时报》上海黄金交易所授予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2004年度优秀会员”荣誉称号;

2005年11月18日《中国黄金报报道》广东省智联协会授予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2004年度广东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2006年1月12日《中国黄金报》金大福珠宝入驻银川;

2006年2月10日《中国黄金报》报道2005年金大福获得“中国名牌”称号和“广东省名牌”称号;

2006年2月24日《中国黄金报》金大福翡翠物语分公司旗下品牌翡翠镶嵌饰品春季系列之“蝶·舞”产品全面上市;

2006年9月15日《中国服饰报》“中国名牌”金大福参展2006深圳国际珠宝展;

2008年4月18日《西部商报》金大福珠宝参与深兰珠宝首饰节;

2008年5月16日,《南方日报》金大福参与珠宝义卖筹集捐款活动;

2008年6月20日《温州商报》宣传金大福“幸运坠”;

2008年9月7日《都市晨报》金大福参与金鹰国际黄金珠宝节;

2008年10月24日《今日早报》金大福隆重举办08解百“婚尚”珠宝文化节;

2009年8月26日《信息时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公司参与起草的首部《珠宝贵金属饰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已正式通过专家评审;

2009年12月18日《今日早报》金大福之翡翠物语在杭州大厦举办翡翠饕餮盛宴;

2009年12月25日《东南快报》金大福珠宝睿智系列产品;

2010年1月19日《南方都市报》“金大福Kingtaifook”入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中华商标》2010年第2期刊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认定293件驰名商标》显示金大福Kingtaifook及图,注册人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第14类宝石(珠宝)、珍珠(珠宝)、翡翠;

2010年2月4日《每日商报》报道金大福等比较有创意,非常受欢迎;

2010年4月27日《兰州晨报》金大福等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2011年1月18日《生活报》2010冰城品牌消费人气榜出炉,金大福在金银饰品品牌中居前十,占5.3%;

2011年3月11日《天天商标》金大福在大中城市有经销网点300多家;

2011年3月16日《羊城晚报深圳版》、2011年3月24日《中国贸易报》深圳市新增加了包括金大福在内的17个中国驰名商标;

2011年3月24日《中国贸易报》金大福是深圳新增加的17个中国驰名商标;

2011年4月8日《都市晨报》金大福“浪漫向日葵”系列产品;

2011年8月5日《燕赵晚报》金大福珠宝参与省会七夕珠宝促销活动;

2011年8月24日《温州日报》金大福珠宝店不少市民在选购金饰品;

2011年9月7日《南方都市报》金大福之翡翠物语进驻万象城;

2011年9月15日《广州日报》铂金婚戒广州指定珠宝商之一金大福珠宝;

2011年10月21日《四川经济日报》、《成都日报》、2011年10月25日《企业家日报》金大福著名珠宝品牌参加在四川成都举办的第十一届西部国际博览会;

2011年12月16日《十堰晚报》金大福灵星传意钻戒、金大福心印钻戒等产品;

《商品与质量》2012年第41期显示全国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推荐名单将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列为二星品牌进行推荐;

2012年2月10日《生活报》2011年冰城品牌消费人气榜中金大福珠宝在金银首饰品牌中排名第九;

2012年4月13日《乌鲁木齐晚报》辰野金大福捐助爱心助学金;

2012年4月27日《乌鲁木齐晚报》金大福珠宝店参加“阅读即祝福、公益有大爱”公益活动;

2012年7月13日《南方都市报》金大福珠宝集团宣布推进珠宝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2012年10月29日《三峡晚报》宜昌市黄金珠宝同业商会成立,金大福珠宝获选为副会长单位;

2012年11月24日《桂林晚报》报道金大福杯“我眼中最美教师”征集活动举行颁奖会;

2013年1月26日《中国文化报》深圳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祝贺珠宝文化专刊创刊成功;

2013年8月13日《齐鲁晚报》金大福珠宝作为特别推荐的珠宝;

2013年12月2日《邵阳晚报》金大福珠宝举行“感恩回馈社会”爱心捐赠活动;

2013年12月6日《扬子晚报》深圳珠宝区域品牌巡展南京站,金大福参展;

2014年3月7日《海峡导报》在婚俗讲解中展示“金大福珠宝”;

2014年3月13日《河南日报》“河南日报3.15消防调查主体获得获奖名单”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获得珠宝行业十大诚信品牌;

《标准生活》2014年第8期显示2014年金大福零售店突破500家;

2014年3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获得全国优秀企业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企业;

2014年4月11日《春城晚报》云南省最具规模的黄金批发中心“金峰黄金”盛大开业,与珠宝品牌金大福签约云南独家代理;

2014年5月15日《周口晚报》周口市云鼎鑫城黄金珠宝街和金大福品牌商洽加盟;

2016年3月14日《楚天金报》、《长江日报》2013年以来武汉市一珠宝经营部因侵犯“金大福”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2万元;

2018年3月16日《南方都市报》、2018年7月23日《经济日报》、2018年7月25日《金牛晚报》金大福品牌珠宝在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发布的珠宝行业消费者口碑指数中排名前十;

2018年12月3日《中国质量报》金大福珠宝成为山西省首批珠宝实体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品牌之一;

原告为宣传推广“金大福”品牌,持续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央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对金大福品牌及产品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金大福”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三组证据:证据16、上海黄金交易所年度综合类会员资格,拟证明2002年4月1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向原告颁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

证据17、第四界全国黄金(珠宝)首饰设计大赛制作奖证书,拟证明2006年9月中国黄金协会向原告颁发“中国金都杯”第四界全国黄金(珠宝)首饰设计大赛制作奖证书。

证据18、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拟证明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原告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证据19、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拟证明2007年1月17日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向原告颁发“Kingtaifook”品牌为“深圳知名品牌”的荣誉证书。

证据20、中国名牌产品奖励证书,拟证明2007年1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的奖励“金大福”品牌在2006年度获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称号30万元的荣誉证书。

证据21、见义勇为捐献证书,拟证明2007年2月11日清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阳山分会向原告颁发捐献两万元荣誉证书。

证据22、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荣誉证书,拟证明2007年12月2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委员会向原告颁发“第三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活动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称号荣誉证书。

证据23、万人同行迎奥运植树10证书,拟证明2008年4月20日深圳市绿色基金会向原告颁发“万人同行迎奥运”植树10证书。

证据24、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拟证明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原告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证据2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2008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颁发“Kingtaifook”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书。

证据26、广东省质协以质取胜企业荣誉证书,拟证明2008年12月30日广东省质量协会向原告颁发“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质协以质取胜企业”称号荣誉证书。

证据27、摩登百货特别贡献奖,拟证明2009年3月25日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摩登百货特别贡献奖。

证据28、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拟证明2009年3月19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原告颁发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

证据29、深圳市顾客满意产品荣誉证书,拟证明2009年6月深圳市质量协会、深圳市用户工作委员会向原告颁发深圳市顾客满意产品荣誉证书。

证据30、2009最具投资价值的特许加盟品牌(项目)金奖,拟证明2009年06月24日2009中国(深圳)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向原告颁发“2009最具投资价值的特许加盟品牌(项目)金奖”证书。

证据31、商标驰字【2010】第19号批复,拟证明2010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金大福Kingtaifook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32、联合党委党员运动会拔河比赛第二名证书,拟证明2010年06月23日深圳南湖街道人民南商业片区联合委员会向原告颁发联合党委党员运动会拔河比赛第二名证书。

证据33、2010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拟证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2010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

证据34、2011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拟证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2011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

证据35、2012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拟证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的2012年度企业信用等级BBB资信等级证书。

证据36、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拟证明2012年3月19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向原告颁发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

证据37、2011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证书,拟证明2012年7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工作委员会向原告颁发“2011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证书。

证据38、2012年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典型企业证书,拟证明2012年9月2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典型企业”证书。

证据39、2013年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证书,拟证明2013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证书。

证据40、2013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拟证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41、深圳知名品牌标志证书,拟证明2013年5月11日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向原告颁发“Kingtaifook”为深圳知名品牌标志授权证书(2013-2015)。

证据42、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拟证明2013年5月11日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向原告颁发“Kingtaifook”品牌为深圳知名品牌的荣誉证书。

证据43、广东省全国名牌证书,拟证明2014年4月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向原告颁发广东省全国名牌授权证书(2014-2017)。

证据44、2014年全国质量诚信优秀典型企业证书,拟证明2014年9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诚信优秀典型企业”证书。

证据45、2015年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证书,拟证明2015年6月11日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颁发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证书。

证据46、2016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拟证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据47、全国珠宝首饰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证书,拟证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的“全国珠宝首饰行业质量领先品牌”证书。

证据48、2016年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证书,拟证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证书。

证据49、“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拟证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

证据50、2016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拟证明2016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证据51、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拟证明2017年6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颁发“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

证据52、2018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拟证明2018年3月15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向原告颁发“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证据53、2018年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证书,拟证明2018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原告颁发“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证书。

证据54、2017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拟证明2018年6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颁发2017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证据55、深圳市慈善会·金大福公益基金证书,拟证明2018年7月获深圳市慈善会审核通过开通“深圳市慈善会·金大福公益基金”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组证据:证据56、2017年11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17】942号,拟证明2017年11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南安市丰州镇好朋友珠宝店销售的项链、钻戒上有“金大福”文字字样及图形与原告所有的3354800号商标近似,进行行政处罚。

证据57、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58、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关于金细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馈意见,拟证明2018年7月16日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个体户金细稍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金大福珠宝”经营招牌及“金大福珠宝”商品标签,属于不正当竞争,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59、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记录,拟证明2018年10月12日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广通闽莆金银首饰修理店擅自使用“金大福”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组证据:证据60、茂业商厦《专柜合同(黄金珠宝)》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1月10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签订《专柜合同(黄金珠宝)》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淄博时代广场店经营金大福品牌珠宝。

证据61、万达百货合作协议及部分发票,拟证明2018年6月5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南昌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万达百货经营金大福品牌黄金珠宝。

证据62、茂业百货《专柜合同(黄金珠宝)》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7月10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太原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专柜合同(黄金珠宝)》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在太原柳巷店经营金大福品牌珠宝。

证据63、王府井百货《联合经营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8月1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书》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福州王府井百货经营金大福品牌黄金珠宝。

证据64、大商集团《联销合同》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10月1日金大福金行公司与大商集团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签订《联销合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在本溪商业大厦一层珠宝卖区联销金大福品牌珠宝。

证据65、中央商场《联销合同》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10月金大福金行公司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联销合同》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在南京中央商场一层区域联销金大福品牌珠宝首饰。

第六组证据:证据66、二七万达《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及发票,拟证明2019年4月19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郑州二七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在位于郑州二七的万达百货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经营、销售金大福品牌商品。

证据67、《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拟证明2012年7月9日签订《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中牟县金大福珠宝专柜使用。

证据68、《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18),拟证明2012年9月15日签订《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朱玉申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柳林镇快乐购物中心金大福珠宝专柜使用。

证据69、《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37),拟证明2012年12月10日签订《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新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新世界百货金大福珠宝专柜使用。

证据70、《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2),拟证明2013年10月1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在中牟县中牟大厦一楼使用。

证据71、《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863),拟证明2013年10月12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田红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商都路金大福珠宝专卖店使用。

证据72、《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37-2),拟证明2013年10月1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新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新世界百货使用。

证据73、《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863-2,拟证明2015年1月20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田红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商都路金大福珠宝专卖店使用。

证据74、《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37-3)拟证明2015年1月22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00058581号商标、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新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商都路金大福珠宝专卖店使用。

证据75、《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4),拟证明2015年10月21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在中牟县金大福专柜使用。

证据76、《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5),拟证明2016年8月12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中牟县金大福专柜使用。

证据77、《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6),拟证明2017年10月27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中牟县金大福专柜使用。

证据78、《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0705-7),拟证明2018年10月31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张彩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在中牟县金大福专柜使用。

证据79、《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1769),拟证明2018年11月20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赵家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中原珠宝城一楼使用。

证据80、《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1752),拟证明2018年11月28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赵家林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在荥阳市首创奥莱使用。

证据81、《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1876),拟证明2019年5月29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尚进军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大学南路8号万达广场一层使用。

证据82、《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KTF001841),拟证明2019年3月20日签订《金大福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金大福珠宝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许可给苏超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瑞达路丹尼斯百货一层使用。

第七组证据:证据83、被告工商档案、企业公示信息及关联任职报告,拟证明郑俏于2008年4月23日登记成立“泸溪诚信金银加工店”个体工商户(湖南省),于2012年3月13日登记成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俏纯银销售店”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10月31日登记成立“郑州市金水区宏发饰品店”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成立“郑州市金水区瑞华小饰品店”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1月19日登记成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尚广场百年凤祥珠宝首饰店”,2016年8月17日郑俏申请的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尚广场百年凤祥珠宝店,注册资本200万元,2018年5月11日变更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足见郑俏从2008年开始长期从事金银饰品的销售活动,其知道和应当知道老凤祥、金大福等行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将与上述知名品牌近似的“百年凤祥”、“金六福”等相近的字号名称登记经营主体,其攀附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明显。

证据84、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购物小票标注品名为“金六福”,专柜为“金六福”,“乐尚金六福专柜发票668元”,质保单上突出组合标识,广场门头有组合标识以及“香港金六福珠宝”、“香港品牌国际演绎”“牵手金六福珠宝幸福伴一生”,背景墙上有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组合标识和“金六福珠宝”字样以及组合标识、“香港金六福珠宝”、“牵手金六福珠宝幸福伴一生”字样内容,专柜门头有“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吊坠标签上有组合标识,手提袋上有组合标识、“缘之金六福情系一生”等内容,足见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户外广告、店铺门头、背景墙、展柜和手提包装袋等处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金六福”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第八组证据:证据85、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等合理维权支出。

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用2000元、被控侵权实物购买费用668元等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证据86、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工商档案,拟证明2016年8月17日郑俏申请的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尚广场百年凤祥珠宝店,注册资本200万元,2018年5月11日变更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

证据87、郑俏作为董监高对外投资及任职报告、企查查郑俏关联企业信息查询页,拟证明内容同证据83。

第九组证据:证据88、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拟证明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9日在香港设立(姚润雄任董事)。

证据89、第300058581号商标注册证明书,拟证明2003年8月6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第30005858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黄金珠宝等商品上使用。

证据90、第5889682号、第5889683号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拟证明2007年2月5日,陈曌、严海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889682号商标,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889683号商标,申请时代表人陈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柏丽花园A座25B,2014年4月27日转让给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91、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琼琚珠宝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古玉鑫妆珠宝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拟证明2007年12月26日严海成立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琼琚珠宝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2010年10月19日严海成立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古玉鑫妆珠宝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证据92、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代表处(企查查)企业基础信用报告、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珠海市吉莲天缘日用品商行商事主体登记簿、珠海市吉莲源缘饰品商行商事主体登记簿,拟证明2010年8月20日陈曌设立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代表处,2010年12月8日陈曌、严海出资设立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陈曌成立珠海市吉莲天缘日用品商行个体户,2014年12月11日陈曌成立珠海市吉莲源缘饰品商行个体户。

本组证据拟证明:2002年4月9日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在香港注册设立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03年8月6日在香港申请注册第30005858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黄金珠宝等商品上使用;

而被告郑俏所称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系的严海、陈曌于2007年2月9日在香港登记设立,严海、陈曌与原告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切长期从事金银饰品销售活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金大福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然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第5889682号和第5889683号商标并转让给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后在大陆市场使用,足见其有攀附金大福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

经庭审质证,被告金六福珠宝店对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原告金大福金行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原告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及许可授权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第二组证据至第六组证据原告相关广告宣传、所获荣誉、产品销售相关证据,关联性全部不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全部不认可,其中部分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如关于原告商标及产品知名度部分,网上报道许多显示“金大福”文字的并非原告企业或产品,并无关联;

第五组证据无实际履行证明材料;

第六组证据中销售涉及河南地区的相关证据很少,且均为个体工商户,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在河南地区的销售状况。

对第七组证据侵权产品购买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答辩人进行相关产品的销售使用的商品以及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生产以及印刷加工的,之前提交了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载明了可以使用的商标及图形标志,产品标签和包装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第八组证据原告律师费及产品购买支出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关于补充证据答辩人郑俏的企业信息调查的关联性不认可,尤其郑俏曾任职的其他企业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且已显示为注销状态。

对第九组证据关于原被告关联公司注册信息及商标证书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中原证据86显示的香港公司跟本案原告关系不明且无证明显示是否按期年检,是否正常存续状态;

原证据88为合法的商标转让行为,原证据90与本案毫无关联。

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有攀附原告金大福品牌的主观恶意。

被告金六福珠宝店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以及“KLF”和“”商标注册资料;

2、产品包装盒、手提袋等;

3、周大福、周六福商标注册信息。

原告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对被告金六福连锁店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该合同系复印件,无原件相核实,其真实性无法确定;

其次,即便真实,该合同签订时间为晚于被告变更名称时间,不能证明其店铺名称来源的正当性;

最后,合同约定的进货数额可以印证被告经营规模等情节;

对证据1中的“KLF”和“”商标注册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一方面KLF”和“”商标并非原告诉请侵权的对象,另一方面结合原告提交的“KLF”和“”商标注册公告信息,可以证实严海、陈曌与原告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长期从事金银饰品销售活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金大福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然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第5889682号和第5889683号商标并转让给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后在大陆市场使用,其本身就有攀附金大福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

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手提袋突出标示金六福字样,且在“KLF”和“”下直接列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系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对相关公众进行误导;

对于证据3周大福和周六福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周大福和周六福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个案且均在无效程序中,和本案没有关系,不排除他人恶意抢注的行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原告金大福金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情况1997年6月10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13年8月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珠宝、钻石、玉器及其宝玉石的购销等,法定代表人为姚润雄。

2006年4月25日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登记设立,从事珠宝、钻石、玉器及其宝玉石的购销等,法定代表人为丘航。

2002年11月1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54800号商标,2007年5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珍珠(珠宝)、戒指(珠宝)、翡翠、项链(宝石)、小饰物(珠宝)等商品上;

2014年3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金大福金行公司,2017年5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

2012年4月1日,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718666号商标,2016年3月27日,经核准公告该商标转让给金大福金行公司,2016年5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金刚石、宝石、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手表等,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2018年5月23日,金大福珠宝公司与金大福金行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书,约定金大福金行公司将第3354800号商标等排他许可授权金大福珠宝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并制造、经销上述许可商标珠宝首饰产品及服务。

许可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副本,第3354800号商标信息查询页、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1071866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授权书等。

(二)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及商品的宣传、销售等情况1、宣传情况。

2002年至2019年度,金大福珠宝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公司通过《中国黄金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上海证券报》、《青年时报》、《企业家日报》、《南方日报》、《生活报》、《南方都市报》、《河南日报》、《周口晚报》等,中央一套《生活提示》、《精选剧场》、《星光大道》、《我要上春晚》、《欢乐中国行》等,中央三套《向幸福出发》、《天天把歌唱》、《巅峰音乐汇》、《非常6+1》等,中央七套播放栏目包括《生活567》、《乡约》,中央十套播放栏目《走进科学》、《探索发现》、《自然传奇》,中央十五套播放栏目《精彩音乐汇》、《音乐欣赏》,公交车身广告、铁路车站及列车、户外广告牌、网络广告等方式对“”商标、“”商标及金大福品牌进行宣传报道,其与北京中视天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为1497600元;

与大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895000元;

与北京秀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1700000元;

与心桥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2580000元;

与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签订《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1920000元;

与深圳市泰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924000元;

与武汉环城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共计1262600元;

与雪孩子家(上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策划服务合约》,策划服务费共计3922000元;

与霍尔果斯万和兴邦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委托发布合同》,广告费合计1180000元;

与杭州悦胜体育经济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展示合同》,租赁费用200000元;

与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总计217600元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证实。

2、销售情况。

原告提交多份《专柜合同(黄金珠宝)》、《联合经营合同书》、《联销合同》、《合作合同》、《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显示,原告在山东淄博、江西南昌、山西太原、福建福州、辽宁大连、江苏南京等省份城市销售,以及自2012年开始至今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中牟县、郑州市柳林镇、郑州市新世界百货、郑州市商都路、郑州市管城区、郑州市荥阳市、郑州市高新区等区域销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

3、知名度及获得荣誉情况。

2002年4月10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颁发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

2006年9月,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007年1月31日,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品牌在2006年度获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奖励30万元的荣誉证书。

2007年12月29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委员会颁发的“第三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活动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称号荣誉证书。

2008年10月,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2008年12月30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广东省质量协会颁发的“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质协以质取胜企业”称号荣誉证书。

2009年03月19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

2009年6月,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深圳市质量协会、深圳市用户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深圳市顾客满意产品荣誉证书。

2009年06月24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2009中国(深圳)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颁发的“2009最具投资价值的特许加盟品牌(项目)金奖”证书。

2010年1月15日,原告“金大福Kingtaifook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03月19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

2012年09月26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典型企业”证书。

2013年03月15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证书。

2014年04月,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广东省全国名牌”授权证书。

2015年6月11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证书。

2016年3月16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

2017年6月1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

2018年3月15日,金大福珠宝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8年7月获深圳市慈善会审核通过,开通“深圳市慈善会·金大福公益基金”,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证明证书等证据证实。

4、涉案注册商标受保护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南安市丰州镇好朋友珠宝店销售的项链、钻戒上有“金大福”文字字样及图形与深圳市金大福有限公司所有的3354800号商标近似,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6日,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个体户金细稍未经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使用“金大福珠宝”经营招牌及“金大福珠宝”商品标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予以其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2日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记录显示,2018年10月12日,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广通闽莆金银首饰修理店擅自使用“金大福”商标标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三)与本案有关的被诉侵权事实2016年8月17日郑俏申请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尚广场百年凤祥珠宝店,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三路乐尚天地广场**01050/01051,经营范围:销售黄金、钻石、铂金、银饰、玉器,2018年5月11日变更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

2019年5月30日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当日十四点十八分该处两名工作人员随同姚金龙来到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三路交汇处的乐尚天地生活广场,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对该广场门头拍照后,到该广场一楼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门头显示)店铺。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姚金龙在该店铺购买了耳饰一对,并到该商场收银台支付货款人民币668元,取得购物小票、中国建设银行POS签购单、商品销售凭证、保质单各一张。

小票中品名显示为“金六福”;

商品销售凭证专柜显示“金六福”,背面注明“乐尚金六福专柜欠发票668元”等信息;

质保单(货品凭证)背面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

该广场门头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香港品牌国际演绎”、“牵手金六福珠宝幸福伴一生”字样;

专柜门头装饰有“金六福珠宝”字样,背景墙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牵手金六福珠宝幸福伴一生”等信息,专柜摆放相关首饰商品。

姚金龙购买的耳饰商品上手提袋下方显示黑色“金六福”、白色“缘”“情系一生”等字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商档案、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1、2002年4月9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姚润雄任董事;

2003年8月6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第30005858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黄金珠宝等商品上;

均早于郑俏所称的2007年2月9日陈曌在香港设立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2、郑俏于2008年4月23日登记设立泸溪诚信金银加工店;

2012年3月13日登记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俏纯银销售店;

2013年10月31日登记设立郑州市金水区宏发饰品店;

2014年2月26日登记设立郑州市金水区瑞华小饰品店,2016年1月19日登记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尚广场百年凤祥珠宝首饰店。

3、2007年2月5日,陈曌、严海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889682号商标,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889683号商标,既晚于2002年11月1日金大福珠宝公司申请注册第3354800号商标时间,也晚于2003年8月6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第300058581号商标时间。

4、2007年12月26日严海成立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琼琚珠宝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2010年10月19日严海成立深圳市罗湖区水贝玉器批发市场古玉鑫妆珠宝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2010年8月20日陈曌设立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代表处,2010年12月8日陈曌、严海出资设立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陈曌成立珠海市吉莲天缘日用品商行个体户,2014年12月11日陈曌成立珠海市吉莲源缘饰品商行个体户。

5、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为调查制止本案被告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商品实物668元。

以上证据,由原告提交的公司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书、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企业公示信息、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购买商品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依法获得涉案第3354800号商标、第10718666号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其在核定的第14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六福珠宝店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金六福珠宝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第3354800号商标系由图形、汉字及英文Kingtaifook组成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汉字为该其显著识别部分,第10718666号商标为文字商标,汉字亦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且2010年1月15日第3354800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金六福珠宝店在乐尚天地生活广场外墙使用了“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经营场所门头突出显示“金六福珠宝”字样,背景墙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牵手金六福珠宝幸福伴一生”等字样,小票中品名显示为“金六福”;

商品销售凭证专柜显示“金六福”,背面注明“乐尚金六福专柜欠发票668元”等信息;

质保单背面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等信息,手提袋下方显示黑色“金六福”字样。

在“金六福珠宝”中“珠宝”为行业统称,不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显著识别部分为“金六福”文字;

在“香港金六福珠宝”中,“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地名,亦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显著识别部分亦为“金六福”文字;

将“金六福”与原告第3354800号商标、第10718666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比对,两者首字和尾字均为“金”和“福”相同,中间“六”与“大”字型相近,且“金六福”相较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金大福”并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含义,两商标同时使用于珠宝产品上,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金六福珠宝店上述突出使用了“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等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原告第3354800号商标、第10718666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金六福珠宝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原告通过电视台、车站、公交车身、报刊杂志等方式在多个省份持续对其商标及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在多个省市设有合作店铺或者特许经营店铺,原告“金大福”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

被告金六福珠宝店的经营者郑俏从2008年开始长期从事金银饰品等经营活动对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金大福”应当是明知的,其仍然将字号名称变更为“金六福珠宝店”,并在经营场所门头使用“金六福珠宝”、在背景墙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字样,其主观上意在攀附金大福的市场声誉,客观上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停止使用与原告金大福近似的金六福字号名称。

三、金六福珠宝店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金大福珠宝公司、金大福金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也无商标许可费用可供参考,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原告商标2010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大福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及市场声誉;

其次,被告金六福珠宝店的经营者郑俏从2008年起长期从事金银饰品等经营活动对于原告“金大福”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金大福应当是明知的,其仍然将字号名称变更为“金六福珠宝店”,并在经营场所门头使用“金六福珠宝”等,其主观上有攀附原告金大福市场声誉的恶意;

再次,客观上被告金六福珠宝店在乐尚天地生活广场外墙突出使用了在“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字样,经营场所门头突出显示“金六福珠宝”字样,在背景墙突出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字样,小票中品名突出显示为“金六福”,质保单背面突出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等信息,手提袋下方突出显示黑色“金六福”字样;

最后,综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原告为品牌保护所做的宣传和市场开发,以及被告侵权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门店经营规模、经营场所所处区域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因素,从保护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立即停止对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第3354800号商标和第10718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负担8000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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