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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71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富士康北门文业商住楼****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K。

经营者:张良福,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权力,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于2019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美宣佳便利店和解为由且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全人民陪审员  曹芳芳人民陪审员  曹堂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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