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38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0186169P。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根华,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