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56号
案件名称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福建中谷华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56号 原告: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94444R。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银洲北路**信用代码91430100325651450E。

法定代表人:杨三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洲北路**代码91430124MA4L79XKXH。

法定代表人:田祖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中谷华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省府路肖威新村**楼**店面-291350102MA348ACE80。

法定代表人:任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原告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福建中谷华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