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811号原告:胡正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宝冠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深圳市金宝冠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2019年11月6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胡正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