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31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自贸试验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富友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工业区火炬街**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9X7L1R。
法定代表人:黄培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泉州富友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公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富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