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23号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之十七二层B201。
法定代表人:范方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宇,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鉴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减少部分的数额相应的受理费不予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双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