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664号 罪犯蔡银谈,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银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现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银谈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9年7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
另查明,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出具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蔡银谈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银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服刑时间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银谈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