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60号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茂铭,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己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茂铭,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1××××.0)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南京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