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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梅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8刑初2488号
案件名称邱红梅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红梅;王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刑初24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晶珠,北京志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红梅,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复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知产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邱红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及其辩护人于晶珠,被告人邱红梅及其辩护人黄复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被告人王军伙同邱红梅以收购空瓶进行清洗、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等方式制作牛栏山牌45度经典二锅头、红星牌52度珍品二锅头、飞天牌53度贵州茅台酒等多种品牌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王军、邱红梅在其暂住地本市海淀区碧桐园小区8号楼408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分别在白酒存储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号和白酒灌装地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2号楼2单元101室内起获牛栏山牌5种白酒计659瓶、红星牌2种白酒计246瓶、茅台牌2种白酒计162瓶、五粮液牌1种白酒计138瓶和制假工具制假材料若干。

经查,上述起获的1205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99316元。

被告人王军、邱红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军、邱红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数额过高。

其辩护人于晶珠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假冒白酒的数量计算缺乏有效证据,部分酒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且认定涉案白酒的价值证据不足;

涉案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可以查清,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涉案白酒的价值,在案的价格鉴定意见作价过高,不符合客观实际;

且王军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邱红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对制售假冒白酒的数量不清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数额过高。

其辩护人黄复真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起获的涉案白酒没有经过现场勘查清点,公诉机关认定的假冒白酒的数量缺乏有效证据,数量不清;

邱红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军自2014年10月,伙同被告人邱红梅以收购空瓶进行清洗、用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等方式制作牛栏山牌45度经典二锅头、红星牌52度珍品二锅头、飞天牌53度贵州茅台酒等多种品牌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王军、邱红梅在其暂住地本市海淀区碧桐园小区8号楼408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分别在白酒存储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号和白酒灌装地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2号楼2单元101室内起获牛栏山牌5种白酒计659瓶、红星牌2种白酒计246瓶、茅台牌2种白酒计162瓶、五粮液牌1种白酒计138瓶和制假工具制假材料若干。

经查,上述起获的1205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99316元。

被告人王军、邱红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军的于2018年7月24日所作供述,证实其供认2016年开始开淘宝网店卖酒。

经营半年左右,销量不好,开始找包装灌点便宜酒卖。

其先从百度搜索牛栏山、舍得的包装,购买包装,后在市场上购买便宜的正品酒,在自己租的石景山区首钢古南小区2号楼2单元101房间里灌酒、打包装。

有人在网上下单,其就在网上出售,有人电话联系其拿酒,其就自己送货。

后来牛栏山卖的不太好,2018年就开始做假的茅台、五粮液。

公安机关从石景山区首钢古南小区2号楼2单元101房间起获的65瓶36度400毫升百年牛栏山陈酿,54瓶52度400毫升百年牛栏山陈酿都是其自己做的假酒。

现场起获的包装牛栏山酒盒300套、酒箱50个、酒瓶288个、手提袋300个是其找小许买的。

其库房在碧桐园小区东面平房(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在那起获的23箱6瓶装的52度透明盒五粮液、11箱6瓶装红星52度750毫升二锅头、30箱6瓶装红星52度750毫升二锅头、6箱12瓶装53度1升飞天茅台、15箱6瓶装53度500毫升茅台迎宾、8箱6瓶装45度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9箱6瓶装36度牛栏山二锅头百年陈酿,32箱6瓶装52度牛栏山二锅头百年陈酿,13箱6瓶装46度牛栏山二锅头珍品,18箱6瓶装52度牛栏山二锅头珍品都是其自己做的假酒。

上述假酒都是其自己灌制,没有其他人帮忙。

其用金六福灌制五粮液,茅台酱门王子以及茅台迎宾灌制飞天茅台,国宝茅台灌制茅台迎宾,红星塑料4斤桶装灌制红星二锅头,用绵竹酒灌制高度牛栏山二锅头;

用牛栏山二锅头陈酿灌制低度的牛栏山二锅头,最后用购买的包装材料将自己灌的酒进行包装塑封。

小许是湖北人,身高一米八左右,年龄35岁左右,手机电话里存的是许包装,电话138XX****XX。

其爱人邱红梅知道其在做假酒,知道碧桐园东边的库房是其用来放假酒的,但没有与其一起做假酒,假酒卖多少钱她也不知道。

有时候其会让邱红梅帮着送货。

其通过孙广春认识的杜菊芬。

杜菊芬在其这里买过假酒,买过一件剑南春后来退给了其,买过两次百年牛栏山二锅头。

孙广春没有和其一起做假酒生意,也没有向其购买过假酒。

孙广春是在京东上卖酒的。

被告人王军的于2018年7月27日所作供述,证实其供认没有其他人参与做假酒,只有其和妻子邱红梅在弄。

其负责从网上买包装和灌装,邱红梅主要在家带孩子,偶尔帮其送一点货。

其二人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做假酒生意,在锦绣大地物流港市场给买酒商户发名片,有人来买就卖,没有固定客户。

截止2018年3月一直在做牛栏山,从2018年3月开始做飞天茅台和五粮液。

其从网上买的酒瓶和包装,然后瓶对瓶灌装。

这几年一共加起来赚了三十万左右。

其租有两处房子,房东不知道其制作假酒的事情。

石景山古南小区那个房子用于储存假酒,海淀的房子用于日常居住。

被告人王军的于2018年11月20日所作供述,证实其供认2018年7月24日上午8时左右,民警来到其位于海淀区碧桐园小区8号楼408号的家中将其与妻子邱红梅抓获,现场从其家里搜查起获一些茅台酱门和茅台王子,这些酒都是真酒。

随后,民警分别搜查其位于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存酒库房和石景山古城南路2号楼2单元101制假酒地点,起获了涉案假酒。

检察官向其出示的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万寿路扣字【2018】51、52、53号)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所列的牛栏山和红星二锅头酒都是假酒,其认可。

这些假酒中红星和牛栏山都是其自己做的,是其用同品牌低档次低度数酒冒充高档次的酒。

另外还有茅台迎宾酒也是其用茅台国宝酒罐装的假酒。

但在上述库房中起获的五粮液和飞天茅台不是其做的,是其从淘宝上购买的假酒。

因为其一直在做牛栏山和红星的假酒,销量一般,也是听别人说五粮液和茅台的销量比较好,其就从网购买假的应付客户,等自己学会如何灌装后再自己罐装。

这些就是其一个月前通过淘宝网找到卖假酒的店铺,通过电话联系的卖家。

其中,飞天茅台其一共买了72瓶1.2万元人民币,五粮液买了23件1.7万元人民币。

对方把货给其送过来,其给对方现金。

这都是私下交易,没有证据证明。

其也不清送货的叫什么名字,长什么样子了。

其一般以正品酒价格的六分之一对外销售这些假酒,其卖一件(六瓶装)酒的价格是正品一瓶酒的价格。

但这些价格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都是以现金交易,其提供不了任何的上家信息。

2、被告人邱红梅于2018年7月24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于2014年知道其老公王军在做假酒生意。

王军有段时间外出,让其帮忙灌酒,最开始只做牛栏山系列,2018年3月份开始做茅台,用茅台酱门灌进飞天茅台里,然后自己包装。

王军外出回来后就自己做。

这几年有时候实在忙不开了,王军就让其帮忙,其才帮忙做,其一般都在家带孩子洗衣服做饭。

其做过飞天茅台和五粮液。

飞天茅台就是用茅台酱门的酒灌进去然后封装,五粮液用绵竹酒灌进去然后封装。

其在库房里进行灌装,库房在石景山区首钢古南小区2号楼2单元101房间。

在那里灌舍得酒和百年牛栏山二锅头。

民警带其辨认的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是其与王军放货的地方。

舍得酒和百年牛栏山二锅头是自己灌装的,其他品牌的酒及包装材料来源其不清楚。

其有给别人送假酒的货,一般就是王军联系好后,其开车送,别的其不清楚。

除了其和王军,没有其他人一起做假酒。

其认识杜菊芬。

有一次王军不在家,杜菊芬给其打电话要了一箱假的飞天茅台,是其和王军做的。

当时其卖给杜菊芬1800块钱一箱,杜菊芬给了其一千块钱现金,欠其800元。

其不知道孙广春是否从王军处买过假酒。

其也不清楚其与王军一共销售过多少假酒。

这些年其和王军销售假酒挣了二三十万元左右。

被告人邱红梅于2018年7月25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帮助王军灌制过假的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

飞天茅台就是用茅台酱门的酒灌进去然后封装,五粮液用的绵竹酒灌进去然后封装。

石景山区首钢古南小区2号楼2单元101房间是其与王军灌装舍得酒和百年牛栏山二锅头的库房。

被告人邱红梅于2018年7月27日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供认灌制假酒主要是王军做的多,王军忙不过来其才帮忙。

其与王军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做假酒生意,从2014年10月到2018年3月一直做牛栏山,从2018年3月开始做飞天茅台和五粮液。

其与王军做假酒使用钳子、刀、封口器、酒瓶子等,这些东西从哪来的,其都不知道。

这几年做假酒,一共赚了二三十万。

假酒怎么销售都由王军负责,其不清楚。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材料,证明2018年7月24日,万寿路派出所民警在对王军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小区**楼**进行搜查时,未发现涉案物品;

对王军存储涉案物品的仓库北京市海淀区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号进行搜查,现场发现有电脑主机1台及大量假冒各种品牌的成品白酒,包括牛栏山经典二锅头45度48瓶,牛栏山二锅头珍品三十年46度78瓶、53度108瓶,百年牛栏山陈酿52度192瓶、36度114瓶,珍品红星二锅头52度66瓶,红星珍品二锅头52度750毫升180瓶,五粮液52度138瓶,贵州茅台酒53度72瓶,茅台迎宾酒53度90瓶,后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

民警在对王军制假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2号楼2单元101进行搜查,现场发现有大量制假原材料、制假工具及部分成品白酒,包括假冒的百年牛栏山陈酿36度65瓶、52度54瓶,制假酒原料52度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酒箱50个、手提袋200个、酒盒300个、酒瓶288个,45度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手提袋100个、防伪标、胶枪棒、数字章、拔盖器、铆钉枪等物及涉案华为手机P20一部。

4、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属文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注册商标权属文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属文件等材料,证明相关白酒注册商标的权属、注册登记情况及公安机关在海淀区宝山建筑公司宿舍101号内扣押的商标为“牛栏山”、“红星”、“贵州茅台”、“五粮液”的成品白酒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在石景山区首钢古南居民区2号楼二单元101内扣押的商标为“牛栏山”的白酒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相关厂家出具的产品价格证明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等材料,证明在案扣押的假冒成品白酒价值经查分别为:72瓶假冒贵州茅台酒53度1000ml价值273528元;

90瓶假冒贵州茅台迎宾酒53度500ml价值11520元;

180瓶假冒红星二锅头酒52度750ml价值45360元;

66瓶假冒红星二锅头酒52度500ml价值11748元;

48瓶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45度500ml价值3744元;

179瓶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36度400ml价值18258元;

246瓶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52度400ml价值31488元;

78瓶假冒牛栏山珍品30年46度500ml价值20904元;

108瓶假冒牛栏山珍品30年53度500ml价值31104元;

138瓶假冒五粮液酒52度500ml价值15166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99316元。

6、微信聊天记录、京信【2018】司鉴字第1148号(王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经对王军使用的华为手机及邱红梅使用的vivo手机内存储数据依法进行提取恢复并鉴定,显示王军手机内存储的微信(微信昵称“二月二龙抬头”)信息可以证明王军长期从事白酒生意,印证了王军上述制售假酒的供述,其中,王军与“机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采购了各类白酒的制假工具,与“红树林”等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从事的白酒生意包括飞天茅台;

邱红梅的微信(微信昵称“欢乐一下”)信息可以证明其参与了王军的白酒生意,其与“又又大可”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牛栏山白酒及其包装买卖等内容。

7、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线索举报后,于2018年7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小区8号楼408号将王军、邱红梅抓获归案。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军、邱红梅及辩护人对上述公诉方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王军认为其没有销售这么多假冒茅台酒,邱红梅平时都在家带孩子,偶尔过来帮忙。

辩护人于晶珠提出公安机关记录的扣押白酒数量有误,部分信息不对,价格鉴定依据不足,结论不客观。

邱红梅山提出其对具体假酒的数量及销售情况不知情。

辩护人黄复真提出公诉机关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当,价格鉴定过高。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邱红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邱红梅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涉案的假冒白酒价值数额不当的相关辩解及质证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认定王军、邱红梅二人制售成品白酒的数量,系经公安机关对王军存放待售白酒的仓库依法搜查起获,并经依法清点,有相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起获现场录像为证,并有见证人在场下经王军签字确认;

虽然个别物品记录信息存在笔误,但公诉机关已作出正式解释说明,王军本人亦未提出实质性抗辩,故对涉案假冒白酒种类和数量认定并无实质性影响,足以认定。

因王军、邱红梅制售的假酒并无明确标价,实际销售价格亦无法查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

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国家有权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进行鉴定认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有据,公诉机关作为认定涉案白酒价值的主要依据,并无不当,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涉案价格认定过高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提交相关参考资料,并不能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结论形成有效抗辩,本院均不予支持。

被告人邱红梅虽然参与了王军制售假酒的过程和活动,但参与的积极程度,实施的行为内容,以及对整个制售活动的发动、组织、联动作用明显低于王军,在共同犯罪中更多体现为辅助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王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虽然二被告人对涉案假酒的数量和价格有所辩解,但其二人到案后对自己的基本罪行均能如实供认,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对被告人王军依法从轻处罚,对邱红梅依法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王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邱红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红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用于制售假酒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电脑、手机等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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