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4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亲亲宝宝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41号(第2幢第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13688475Q。
法定代表人:胡建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溪美远足鞋店。
住所地:福建省溪美街道民主街9-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8WFXXP。
经营者:卢向阳,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亲亲宝宝鞋业有限公司、南安市溪美远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2019年10月30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需要再收集本案其他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黄海瑞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 励 书 记 员 王雅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