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96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