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935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从源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广大商业中心C区首层1109。
经营者:朱福吟,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从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