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知民初189号原告:辉瑞产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
法定代表人:RichardFriedman,职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郁州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谢炳,职务董事长。
原告辉瑞产品公司诉被告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第369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的ZL00816941.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辉瑞产品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