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13号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北角渣华道**嘉汇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文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清,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国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温州商业街v>法定代表人:张志朋。
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国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国萃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