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22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男,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渊,女,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旺顺辉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UA121J。
经营者:王明青。
委托代理人:张治平,男,汉族,1990年4月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旺顺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飞、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旺顺辉便利店委托代理人张治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