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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润土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823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润土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润土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23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润土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湖镜道**。

法定代表人:李俊。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润土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季青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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