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78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化国日用百货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杨化国,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杨化国日用百货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