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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柴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03民初1533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柴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柴轩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33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72号。

经营者:柴文举。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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