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225号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和平乡乡直。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被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女,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蓉,女,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