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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十一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3390号
案件名称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十一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十一分店;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33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十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南临6号103-01。

法定代表人:吴刘仓,经理。

被告: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丰台第十一分店、北京志广富庶农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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