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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14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4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北大道体育中心一楼西侧205。

法定代表人:袁继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原告的诉状。

现原告向本院表示已与被告新余宜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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