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俊豪水果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路57号“四季平价水果大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JFF80X。
经营者:李洪森。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金坛区西城俊豪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