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273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
经营者:孟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沈万春,职务。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