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32号原告:刘涛,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美利围工业区美利路39号首层之1。
经营者:区永沛,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刘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