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661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闲茗小筑茶叶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章鹏。
被告:武夷山市源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武夷山市万古山水岩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江素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闲茗小筑茶叶商行、武夷山市源蓬茶业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万古山水岩茶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伟雄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伟雄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