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50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少红,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少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刁少红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刁少红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