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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7号
案件名称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蒋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奕宜,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

住所地:以色列国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2号(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

代表人:约瓦夫·萨米亚(YovavSameah),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21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同意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65元,减半收取44782.5元,由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43.76元,减半收取19471.88元,由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吴迪楠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7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吴迪楠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5日 关键词 撤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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