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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惠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6598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惠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惠华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59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惠华商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富心路**/div>经营者:陈金文。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惠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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