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2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界山口蓝色经典天之蓝兴鑫平价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石首市界山口,经营者:桑池华,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界山口蓝色经典天之蓝兴鑫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