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3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iv>经营者:李雨蒙。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鳞次栉比百货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