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6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负责人:石三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