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587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檀尚丰包子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社区共和共业路17号-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0。
经营者檀中明。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檀尚丰包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