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2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986号湄洲花苑3号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21AJY65。
经营者:朱秀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19年11月24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