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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2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2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986号湄洲花苑3号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21AJY65。

经营者:朱秀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佳茗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19年11月24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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