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823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人民同仁大药房,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与青川路交汇雅川家园**楼沿街。
投资人:迟洪涛,经理。
被告:迟洪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人民同仁大药房、迟洪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全部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