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世纪城E段1-06号。
经营者:黄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MRWA7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刚(TIMCHEN-KANGCHA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阳光文具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