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45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尤溪县美咖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影剧院片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2YP5MYXN。
经营者:陈爱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尤溪县美咖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彩凤 书记员饶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