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7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金茂永和豆浆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金茂广场**div>被执行人:徐秀花,女,194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代理人:袁书朋,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金茂永和豆浆店、徐秀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