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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与尤静芳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辖终1440号
案件名称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与尤静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尤静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辖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集群注册)。

经营者:林泗生,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尤静芳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上诉人未在常熟市对被上诉人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也无侵权商品储藏或者查封扣押于常熟市,故常熟市人民法院本身就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即便认定上诉人有侵权行为,管辖法院也不包括裁定中所谓的侵权结果地,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泉州市,本案涉诉的行为发生地也位于泉州市,且本案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依法仅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首先,根据尤静芳一审诉状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本案纠纷系因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擅自使用尤静芳注册的商标,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产品而引发诉讼,故一审据此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并不能以此排斥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亦有管辖权,本案尤静芳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石狮市雅杰茂横网络服装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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