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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冷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783执17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冷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冷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83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经营者冷永。

被执行人冷永,男,1993年9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冷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冷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是否有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无房产,无公积金及社会保险。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无房产。

现二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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