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远翔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奇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远翔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