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捷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西路**。
经营者:许景娜,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丛,石家庄市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捷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