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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刑更972号
案件名称和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刑更972号罪犯和成,男,29岁(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新泰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和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提出对罪犯和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和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9月获得二个表扬奖励。

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和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和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和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和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和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北京市天河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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