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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国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71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国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和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71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和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关林市场**。

经营者:陈国和,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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