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9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花园****604法定代表人:鄢仁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彩权,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鑫敏五金产品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自由港五金机电交易负**外围**。
经营者:赵鲜敏,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楠,系赵鲜敏之女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迈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鑫敏五金产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